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工信发[2024]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17号)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的软件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其中,软件企业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报表,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主营业务为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且该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
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且该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重点领域为《大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2028行动纲要》(大政办发[2018]73号)明确的人工智能、工业软件、车联网、大数据等领域。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重点领域的软件创新中心建设,按其所依托项目在研发人员工资(工资总额占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委托开发、购买开发软硬件、开发平台与服务器租赁、测试等方面实际投入金额,给予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补贴。
(一)申报的软件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该领域中拥有发明专利及软件著作权数量不少于10个;该领域产品所创造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0%;前3年中至少两个年度软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依托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资金投入明细、上两年度审计报告(软件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的两个年度)、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等。
第五条 支持智能制造、智慧金融、智慧医疗、数字文创、智慧交通、数据安全等领城的标杆应用场景项目建设,按应用场景项目开放单位与软件企业签订的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给予应用场景开放单位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补贴。应用场景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已全部建设完成。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应用场景项目开放单位和软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签订的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款到账凭证等。
第六条 支持重点领域软件产品应用推广,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后1年内的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产品,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产品的软件著作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申报产品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后1年内所有销售合同列表、合同款到账凭证等。
第七条 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工业软件企业是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以及运维服务等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的软件企业。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两年度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 对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至2亿元、2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30%、20%、10%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两年度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九条 对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重点领域软件企业,且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缴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重点领域企业条件证明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等。
第十条 对本地缴纳社保员工人数50人(含)以上,且上年度员工人数净增长和营业收入增速均不低于10%的软件企业,按员工净增人数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人员增长经费补贴,最高500万元。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两年度审计报告、上两年度员工缴纳社保证明、新入职员工需提供3个月社保证明等。
第十一条 对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基于自主核心技术研发的软件开源项目,给予捐赠企业100万元奖励。根据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接收项目名单,免申即享。
第十二条对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CS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ITSS)一级、二级、三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根据相关认证机构通过名单或备案认证证书,免申即享。
第十三条 对新获评国家、省级试点示范项目(荣誉、称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结果,免申即享。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中国软件名园称号的园区运营主体单位,给予200万元奖励。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结果,免申即享。
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十的软件企业,且营业收入增速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按营业收入排序1-3名、4-6名、7-10名,分别给予其高管团队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根据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免申即享。
第十六条 对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领域软件企业,按企业实际研发费用金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研发投入基本情况说明等。
第十七条 对新建市级及以上的联合实验室、创新联合体,依据企业和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按照企业支付高校院所的实际到账金额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补贴,单次申报补助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支持。同一合同按认定时间所在年份计算,政策期内,奖励周期不超过3年。申报材料包括补贴申请表,市级及以上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备案或认定证明,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相关发票、银行转账、实际到账凭证等。
第十八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予以补贴,按照《大连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对新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予以补贴,按照《大连市雏鹰一瞪羚一独角兽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设立软件产业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投向重点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按照《大连市政府引导母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与我市软件企业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含)以上的人才,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放宽户籍、社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限制条件;租住国房集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租满一年减免两个月租金。
(一)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软件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审核通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程序落实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申请租住国房集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软件人才资格进行认定,将认定合格名单定期转送国房集团。国房集团负责对名单内的软件人才落实租住国房集团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二)已认定的软件人才离连、离职、退休的,原任职软件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季度将软件人才离连、离职、退休信息转送国房集团,相关软件人才不再享受支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毕业证书复印件、与软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员工在职证明、缴纳社保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鼓励面向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数据分析等方向,开展“超级训练营”等形式培训,给予经费补贴。按照区市县、先导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县(先导区)等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自履行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筛相应职责。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第四至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第十六至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国有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区市县(先导区)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印发申报通知,审核项目材料,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区市县(先导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推荐、项目管理、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保障,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印发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先导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正式文件推荐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对第三方机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根据各类项目审计及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查询拟支持项目单位信用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进行工作程序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单位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市本级承担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按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支持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存在隐瞒事实、串通作弊、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除收回补助资金外,3年内不得申报政策支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工信、科技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2020]956号)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各条款之间以及与国家、省市其他政策支持的相同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第七、八、九、十五条同一企业不兼得;第四、十六条同一企业不兼得。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资金由市、区市县(先导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第二十一条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原文链接:https://gxj.dl.gov.cn/art/2024/11/11/art_1666_23566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