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
大中政发〔2022〕12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中山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业经中山区第十九 届人民政府第12 次常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 7 日 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发挥中山区作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 物流中心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带动作用,落实《大连市中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促进中山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推进中山区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建设“大连现代服务核心功能区”,助力大连“三年过万亿”目标实现,结合中山区“十四五”规划确 定的产业发展方向,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企业注册登记、纳税地点在中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 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核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大连市、中山区产业规划;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 管理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 家,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 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除外)。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
(一)金融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指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下属一级控股子公司,下同)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
(二)现代商贸商务、港航服务、交运物流企业上年度在我 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元(含)以上;
(三)文旅康养、数字经济、科技创新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 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 300 万元(含)以上;
(四)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缴 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元(含)以上。其中建筑业企业 需具有1 级(甲级)或 1 级(甲级)以上资质。2022年 1 月 1 日以来新引进企业,首次达到认定条件即可申请。
第二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企业在中山区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的,可按以下分类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
(一)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 3 亿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元以上。
(二)财务中心职能总部
1.资金结算是企业最主要的职能,上年度在我区资金结算额达到5 亿元以上;
2.在中山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500 万以上。
(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
2.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
3.上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达到300 万元以上
第三条新引进的上市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大型企业(集 团)在我区设立的一、二级子公司或区域总部,省、市当年度公 布的我区“独角兽”企业,以及世界500 强、中国500 强、中国 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或 者区域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对我区 经济社会发展能补齐重要短板、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给予认定。
第三章 企业开办扶持
第四条 企业落户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 万元(含)以 上的,按照 3%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200 万 元。
第五条 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企业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 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企业租用自用办 公用房,连续三年内给予扶持,每年按照年租金80%的标准补助, 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
第四章 企业经营扶持
第六条 企业经营规模拓展扶持
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增加实缴资本金的,按 照增资金额 3%的标准给予不高于200 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按照企业对地区经济发 展的贡献程度,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其中符合第一条
(一)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前两个年度按照 200 万的标准给予 奖励,后三个年度按照 150 万的标准给予奖励;符合第一条(二)(四)、第二条(一)(二)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前两个年度 按照150 万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个年度按照100 万的标准给予 奖励;符合第一条(三)、第二条(三)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前两个年度按照100 万的标准给予奖励,后三个年度按照 50 万 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2022 年以前成立的存量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后,在增加实缴资本金方面,可同等享受本章第1 条政策。在主营业 务拓展方面,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同期增幅给予奖励,增幅10%-30% (含)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0%-50%(含)的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超过50%的一次性奖励 60 万。在办公规模拓展方面,企业新增自购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 助,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企业新增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 年内给予扶持,每年按照年租金80%的标准补助,每年最高不超 过 100 万。
第五章 企业人才扶持
第七条 企业高管奖励扶持
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每人奖励额度 不超过个人税前薪金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八条 企业人才服务保障
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人才给予购房补贴,经企业申请,在政 策执行期内给予企业 5 个名额,按照总购房款 5%的标准,每人 最高不超过25 万元。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九条 总部企业认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原则上每年 认定一次,认定后每年复核一次,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名单。 针对新引进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可随时提交认定申请,认定后可 兑现政策奖励。复核未通过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政策申报通知提出申请,并按 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兑现政策资金,对企业发 展中存在欠税、严重失信、恶意欠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得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产业带动作用强、综合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企业所获政策资金,可按照企业需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奖励;企业购买办公用房与租用办公用房补助不可兼 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列扶持事项需发生于本政策有效期之 内,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中山区经营期限不少于六年,否则需全 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扶持事项与我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 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来源: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dlzs.gov.cn/#/discount-article?currentLocation=%E4%BC%98%E6%83%A0%E6%94%BF%E7%AD%96&id=1047813553836392448&level1=%E9%A6%96%E9%A1%B5&level2=%E5%8C%BA%E7%BA%A7%E6%96%87%E4%BB%B6
《中山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 申报指南
为落实《中山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加快释放政策效应,奋力推进中山区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建设“大连现代服务核心功能区”,助力大连“三年过万亿”目标实现,特编制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凡是符合《关于印发中山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大中政发〔2022〕12号)中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经济机构或企业均可申请。申报企业填写《中山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认定申请表》(附件1),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报企业证明材料
(一)申报综合型总部的企业,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2.分支机构(指申报企业设立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包括企业管理的分支机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建筑业资质证明。
(二)申报职能型总部的企业,需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2.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本企业隶属关系证明或股权关系证明。
3.母公司对职能型总部企业负责人的任命书,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5.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还需提供能体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5.财务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还需提供能体现上一年度的资金结算情况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6.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企业还需提供能体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的购置发票,能体现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备案表。
(三)需经区政府批准给予认定后方可享受总部政策的企业类型,需要提交如下证明材料之一:
1.2022年1月1日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证明材料。
2.与国家和中央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的隶属关系证明。
3.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发布的含有当年度“独角兽”企业名单的文件。
4.上一年度《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年度榜单;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年度榜单;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年度榜单。
5.商务部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出具的认定文件或备案材料。
三、申请支持政策所需材料
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按申请扶持政策类型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落户扶持申请材料
1.最近一年度权威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或载明各股东实缴资本的公司章程、增资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实缴资本的资料、凭证。
(二)办公用房扶持申请材料
1.申请自购办公用房补贴的,需提供购置的办公用房产权证明、购房发票以及承诺办公用房自用的承诺书原件。
2.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以及扶持期内不对外转租,不改变办公用途的承诺书原件。
(三)增加实缴资本金扶持申请材料
同第一条落户扶持申请材料。
(四)经济贡献奖励申请材料
依据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无需另外提供其他材料。
(五)主营业务拓展奖励申请材料
最近一年由权威机构出具能够体现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情况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办公规模拓展扶持申请材料
1.申请新增自购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需提供原有办公用房及新增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及购房发票,新购置的办公用房产权证明、购房发票以及承诺办公用房自用的承诺书原件。
2.申请新增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用的原有办公用房及新增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以及扶持期内不对外转租,不改变办公用途的承诺书原件。
(七)企业人才扶持申请材料
1.高管奖励扶持并入《中山区重点企业高管人员奖励政策》执行,按照中山区科工信局相关申报指南要求准备材料。
2.人才购房扶持申请材料需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首页、个人页)、购房网签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能够证明人才与企业关系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申报人员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说明
1.总部企业认定中所称缴纳税收的核算口径,是指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作为统计核算口径,股权关系以所申报政策年度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申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职能型总部独立申请扶持政策的,其形成的税收部分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2.新注册的总部企业是指2022年1月1日以来在中山区新注册的、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且在中山区实际办公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企业;存量总部企业是指2022年1月1日以前在中山区存续经营的、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且在中山区实际办公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企业。
3.办公规模拓展扶持在政策有效期内,自新增第一年起算,连续扶持三年,新增面积以首次申报年度面积为基数。新增自购或新增租用面积不含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产权转让或原有面积的续签。
5.人才购房扶持给予企业每年1个名额,政策期内共5个名额。按照中山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在中山区购买首次交易住宅或公寓,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
五、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于6月10日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属地街道办事处对相应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于6月15日前汇总申请企业情况后,出具推荐函(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发改局。
2.区发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查,提出具体意见。
3.区发改局依据第三方审查意见,形成总部企业政策申请报告,提请政府审议。
4.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在中山区政务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按流程重审;无异议的,进行资金拨付。
5.区发改局对已享受政策的总部企业实行年审复核,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满足条件的,不再具备中山区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附件:1.中山区总部企业扶持资金认定申请表
2.企业责任承诺书
3.街道推荐函
附件
《中山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指南附件.doc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dl.gov.cn/art/2023/6/5/art_8838_20799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