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地区
关于开展2024年雏鹰 瞪羚 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部署,优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24年雏鹰 瞪羚 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申报时间截止至8月3日,企业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审核。
二、申报方式
依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见附件2),企业以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中一种予以申报。
企业申报采取线上方式,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framework/)进行申报。
三、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申报,企业在网上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申报推荐。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材料审阅、实地调研等方式,调研了解申报企业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行文推荐;市科技局根据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予以推荐。
3.专家评审。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根据《评价办法》的要求,对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公示公告。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进行公告。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动员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或复审,解答企业疑问;已获得省雏鹰企业、瞪羚、独角兽资格且未满3年有效期的企业,不需重新申报。鼓励支持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扶持政策或措施,促进科技企业培育高质量发展。
2.各单位指导本辖区内已获得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按时填报《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统计表》,企业通过网上在线填报平台,于每季度末20日前完成预计数据上报工作。未按时填报企业,将按《评价办法》的要求,进行警示直至取消资格。
3.因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需在“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变更的企业,由各单位指导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企业信息变更申请,提交信息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企业信息变更佐证材料,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提交省科技厅予以变更。
4.各单位要利用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加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培育工作影响力,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
附件:1.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2.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
3.申报工作联系方式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4日
来源: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原文链接:https://kjj.shenyang.gov.cn/kjgz/tzgg/202407/t20240704_4696208.html
二、大连地区
关于开展2024年雏鹰 瞪羚 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部署,根据《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2号),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24年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8月1日前,企业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8月5日前完成向市科技局推荐工作。
二、申报方式
依据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申报条件,企业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予以申报。
企业通过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请填报。新注册企业注册时选择一级账户,注册账户后,到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单位信息管理—单位信息维护,填写有关信息,在选择初审单位时,初审单位类型选择“各市科技局”,初审单位名称选择“大连市科学技术局”),提交审核,待平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才能填写申报有关信息,新注册账号审核由省科技厅技术平台工作人员负责,注册账号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平台电话:024-23983158。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工作,广泛动员本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通过网上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实地考察企业的方式,了解申报企业情况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二)已获得瞪羚独角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按时通过网上在线填报平台填报《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统计表》,于每季度末20日前完成预计数据上报工作。未按时填报企业,将按《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创办发2021 2号),进行警示直至取消资格。
(三)各单位要加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宣传工作力度,提升企业知名度、扩大培育工作影响力,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培育有关动态信息。
附件:《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pdf
联系人:刘丽宏 39989876
邮箱:cyc39989879@163.com
省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24-23983158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5日
来源: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原文链接:https://kjj.dl.gov.cn/art/2024/7/5/art_4901_23375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