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西委发〔2023〕7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政策条款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业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西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企业。
二、具体标准和申报材料
(一)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国家、省、市发改、工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等予以的资金支持。
(2)支持标准
民营企业新获得市级及以上发改、工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给予不超过获扶持资金总额50%的配套资金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商务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给企业的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证明(进账单或其他证明材料);
④申报承诺书。
(二)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1.经营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承兑汇票贴现费用是指民营企业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经营性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的贴现利息。
(2)支持标准
对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费用为上年度贴现费用的20%,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银行出具的证明民营小微企业经营性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的函;
④企业经营性银行承兑汇票,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贴现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⑥增值税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
⑦申报承诺书。
2.民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贷款贴息特指为对辖区内民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银行贷款实行利息补贴。
(2)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上一年新增单笔(一年期及以上)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2个月,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区财政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批复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银行贷款合同及流水单,验原件交复印件;
⑤企业偿还贷款利息回单;
⑥申报承诺书。
(三)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1.省长及市长质量奖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省长及市长质量奖是指民营企业产品获得辽宁省、大连市评定的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
(2)支持标准
新获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申报承诺书。
2.“专精特新”产品、企业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专精特新”产品、企业是指民营企业的产品或企业经由省主管部门认定的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新获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企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④申报承诺书。
(四)扶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1.“个转企”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①个体工商户设立和存续时间12月以上;
②转型升级为企业前后均按规定参加年报;
③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企业连续6个月按期缴纳税收或按期申报税务事项;
④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企业处于存续状态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支持标准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且存续超过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申报承诺书。
2.“小升规”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小升规”企业特指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新纳入统计范围属于新兴产业门类的企业,新兴产业以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为准。
(2)支持标准
对新兴产业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新纳入统计范围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对新兴产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新纳入统计范围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申报承诺书。
3.“规升巨”支持
(1)认定标准和条件
“规升巨”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已入库的民营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且已入库的民营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以后每年以3亿元为基数,每新增1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区级经济贡献的30%,且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部门:区科工局)
(3)申报材料
①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企业营业收入年度审计报告;
④申报承诺书。
三、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成立《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资金审批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发改局、区科工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工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准备所需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以及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PDF格式),报至企业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各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受理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及核定金额。为保证申报材料审核的准确性,各责任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可会商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四)各责任部门依据复审意见及核定金额形成资金兑现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资金兑现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存在异议经规定程序办理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五)区委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原则上,申报兑现工作每半年受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应于每年4月5日-15日和10月8日-18日(或:按照西岗区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时间)提交所需申请材料。
四、监督检查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违反规定,将依法依规追究申报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17日施行,由西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原文件《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十条举措的实施细则(修订版)》(西政办发〔2021〕30号)自动废止。
附件:1.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附件1
西岗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
备注:企业申请资金时每项单独填报表格,并在申请事项的“□”内勾选。
附件2
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此次申报西岗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附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我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s://www.dlxg.gov.cn/xxgk/zdlyxxgk/gbjzsc/zcwj/182420.htm